太阳集团tyc5997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太阳集团tyc5997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阳集团tyc5997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决定和评定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涵盖学校开设专业大类。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不大于19人的单数。其中4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低于1/3;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院系(部)党政主要领导的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校长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可聘请行业、企业及政府等院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质量管理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四)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水平;
(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任职资格,熟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六)本人愿意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超过1/2委员同意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应完成下届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分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的;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2次未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务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向校学术委员会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议题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咨询报告:
(一)学校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应当在收到议题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议报告:
(一)院(系)合并、重组、更名等方案;
(二)专业(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专业(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方案;
(四)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专业群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方案;
(七)校企合作、合作办学方案;
(八)职称评定、晋级方案;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或涉及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院系(部)分学术委员会有关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交事项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按规定出具决定文件:
(一)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交事项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定,并按规定出具评定文件: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校外专家聘用人选;
(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可根据议事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资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集,校学术委员主任委员审定。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
已确定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的资料由责任部门交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归集后,在会议举行的前一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2/3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秘书处记录并保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咨询、审议事项向学校提交咨询、审议报告;会议结束后对决定、评定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发文,由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具体实施。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各分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2/3的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发布实施的《太阳集团tyc5997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