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优质高效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营业部、各管理部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购买现房的,提供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和1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异地(本办法所指“异地”,系益阳市行政区域以外、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内的地区,下同)现房的,提取人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承诺书》。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契税计税金额。
购买期房的,提供首付款凭证和2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取人同意按提取金额的10%冻结作保证金,购异地期房的,提取人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承诺书》。提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之前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合同金额。
购福利房或衔接部分产权房的,提供1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批复和分户计算表。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或衔接产权付款额。
购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证明、2年内《购买安置房合同》。提取《购买安置房合同》签订日之前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购买二手房已过户的,同购买现房规定,未过户的,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双方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支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协议书》,并阶段性冻结提取人公积金账户。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契税计税金额。
城镇建造、翻建、扩建自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1年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扩建房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日之前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费用总额。
农村建造、翻建、扩建自住房的,夫妻双方中至少1方户籍在农村建房所在地,提供1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提取《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日之前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费用总额。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大修合同、付款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1年内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且不大于其费用总额。
第四十六条离休、退休提取
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出具退休(含离休)证。销户或部分提取。
第四十七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非公单位职工可由所在单位证明)或法院判决书。销户或部分提取。
第四十八条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提取
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销户或部分提取。
第四十九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从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按月对冲,提取金额即对冲还贷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取额不低于12期月还款额。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
第五十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的,提供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
第五十一条无房户支付房租提取
租住商品房的,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近6个月内无房证明,提供租赁房《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每平米月提取额8元,区县(市)每平米月提取额7元,租住面积大于144平米的按144平米计算;租住公租房的提供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益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房租支付凭证。每半年提取1次,月提取额不超过月租赁费,每次提取额不大于6个月租赁费。
第五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出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提供涉及遗产分配内容的《公证书》。销户提取。
第五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提取
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1年内医保报销凭证。住院治疗期间每年提取1次,提取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后的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销户提取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退出缴存的,由本人提交退出申请书。销户提取。
第五十五条购房保证金退还
购房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解冻退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凭《他项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解冻退还。
第五十六条提取人须提供第二代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权或合同登记为配偶、夫妻同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手续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第三人代办提供《公证书》。
第五十七条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第五十八条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含冻结金)不超过总购房款;同时申请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含冻结金)加贷款(不含银行提供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
第五十九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凡每年提取1次的,每次提取至少须间隔12个月。
第六十条提取流程
客户提供办理要件→综合柜员受理→复核柜员复核→客户签字确认→网银付款→客户领取回单。
第六十一条对伪造合同、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单位通报,有权将相关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提供造假文书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六十三条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中心网点依据操作细则办理提取业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提取政策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编 号
| 提取项目
| 1
| 购买现房
| 2
| 购买期房
| 3
| 购买福利房或衔接产权房
| 4
| 购买拆迁安置房
| 5
| 购买二手房(已过户的)
| 6
| 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
| 7
| 建造、翻建、扩建住房(城镇)
| 8
| 建造、翻建、扩建住房(农村)
| 9
| 大修住房
| 10
| 退休(含离休)
| 11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2
| 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 13
|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14
|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15
|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 16
| 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
| 17
| 无房户支付房租
| 18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19
| 职工本人或配偶罹患重大疾病
| 20
|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销户
| 21
| 购房保证金退还
|
1、购买现房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1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契税计税金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省内市外购买现房的,经办柜员向购房所在地查询,查实后通知申请人办结。(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2、购房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3、只有房产总栋《契税完税凭证》的,提供房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分户名单
4、如需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5、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6、省内市外购房的提取人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承诺书》(文本附后)(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凭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可一方签名)
7、提取人购买湖南省行政区域外房产的,不予提取
8、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9、同一住房原按购期房已提取的,总提取额不超契税计税金额
10、省内市外购房的真实性查询方式:电话、信函、官方网站;查询单位: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部门
11、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12、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2、购买期房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合同登记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2年内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日(无备案登记日的以合同签订日为准)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合同金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省内市外购买期房的,经办柜员向购房所在地查询,查实后通知申请人办结。(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提取人按提取金额的10%缴交保证金或冻结提取额10%的公积金作保证金,办成现房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退还保证金;否则,凭房管部门出具的网签注销证明退回原公积金提取额后,解冻保证金
2、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3、购房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4、如需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5、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6、省内市外购房的提取人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承诺书》(文本附后)(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凭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可一方签名)
7、提取人购买湖南省行政区域外房产的,不予提取
8、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9、省内市外购房的真实性查询方式:电话、信函、官方网站;查询单位: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部门
10、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11、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房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3、购买福利房或衔接产权房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1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购房批复和分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或衔接产权付款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2、购房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3、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购房批复和分户计算表由房改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4、购买拆迁安置房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合同登记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2年内的《购买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6、购房付款凭据原件、复印件
□7、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购买安置房合同》签订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2、购房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3、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购房人与当地区、县(市)级拆迁部门签订;《购买安置房合同》为购房人与拆迁部门或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5、购买二手房(已过户的)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1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契税计税金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2、购房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3、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6、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原件、复印件
□5、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3个月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过户后由买方提供)
□7、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过户后由买方提供)
| 二、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契税计税金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买卖双方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支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协议书》(文本附后),并阶段性冻结提取人公积金账户(提供已过户《房屋所有权证》时解冻)
2、购房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3、购房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4、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5、提取资金由公积金中心转入卖方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7、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8、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7、建造、翻建、扩建住房(城镇)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5、1年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翻建、扩建的提供)
□7、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8、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提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建房费用总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2、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3、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8、建造、翻建、扩建住房(农村)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建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5、1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翻建、扩建的提供)
□7、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8、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提取《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建房费用总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夫妻双方中至少有1方户籍在农村建房所在地
2、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3、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国土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9、大修住房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1年内C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6、大修合同原件、复印件
□7、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8、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大修合同签订日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大修住房费用总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产权按份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2、产权共同所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额
3、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留3个月还款额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0、退休(含离休)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退休证》(或《离休证》)原件、复印件(公有单位的提供)
□5、所在单位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非公单位的提供)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部分或全额销户提取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非公单位职工离、退休年龄参照劳动部门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2、职工年龄已达到劳动部门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特殊情况不能提供《退休证》的,提取人可凭个人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提取人作相关情况说明
3、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4、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5、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6、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退休证》(或《离休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劳动合同解除审批表》或《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表》原件、复印件(公有单位的提供)
□5、《劳动合同解除审批表》或单位证明原件、复印件(非公单位的提供)
□6、《法院裁决书》原件、复印件(触犯刑法经法院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7、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部分或全额销户提取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买断工龄、辞职、辞退、开除、刑事处分等
2、单位已改制或破产、已办理整体停缴手续的,可不需要单位证明,提取人凭个人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提取人作相关情况说明
3、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4、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5、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6、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审批表》、《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法院裁决书》由人民法院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2、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调令或调动函原件、复印件(调离本市的提供)
□5、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部分或全额销户提取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2、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3、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4、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户籍注销、出境定居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3、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合同登记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 二、提取金额
1、对冲还贷的: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代扣,提取金额即对冲还贷额
2、部分还贷的:提取额不低于12期贷款月还款额
3、一次性还清:不销户的前提下,提取职工账户内存储余额但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职工在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须约定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为还贷绑定账户,授权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或月底前一天(遇节假日提前一天)从账户中代扣还贷,代扣金额即当月还贷额。职工账户资金充足,无需到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第1次提取时间为贷款发放月的次月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第1次提取后,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须间隔12个月
4、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5、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4、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合同登记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提取人与公积金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第1次提取的提供)
□5、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贷款月还款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职工家庭在本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2、第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在贷款偿还6个月以后
3、第1次提取后,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须间隔12个月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以后偿还贷款的备用资金
5、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6、6个月还款记录须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银行盖章认定
7、“异地”指益阳市行政区域以外、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内的地区
8、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9、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合同登记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提取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第1次提取的提供)
□5、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贷款月还款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仅限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用途不是购买住房的不能提取
2、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3、第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在贷款偿还6个月以后
4、第1次提取后,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须间隔12个月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以后偿还贷款的备用资金
6、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7、6个月还款记录须贷款银行盖章认定
8、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9、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6、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合同登记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贷款月还款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第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在贷款偿还6个月以后
2、第1次提取后,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须间隔12个月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以后偿还贷款的备用资金
4、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5、6个月还款记录须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盖章认定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7、无房户支付房租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已婚的提供)
□3、《未婚申明与承诺》原件(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再婚的,在公积金中心填写文本)
□4、《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5、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近6个月内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租住商品房的提供)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收据原件、复印件(租住公租房的提供)
□7、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1、租住公租房的,月提取额不超过月实际支付房租费
2、租住商品房的,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每平米月提取额为8元;区县(市)(指安化县、桃江县、沅江市、南县、大通湖区)每平米月提取额为7元;租住面积大于144平米(不含)以上的按144平米计算;城区月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152元,区县(市)月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008元
3、每半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不大于6个月提取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没有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行为
2、无房证明由提取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区县(市)房管部门出具(已婚的须同时出具配偶的无房证明);市城区包含资阳区、赫山区 、高新区
3、租住商品房的,提取人须填写《益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书》(文本附后)(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夫妻双方签字,单方提取的单方签字)
4、第1次提取后,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6个月
5、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6、租住公租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租赁方与当地房管部门签订,支付房租收据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7、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8、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必备资料
□1、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2、继承人第二代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无配偶的提供)
□3、法定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
□4、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公证书》原件(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提供)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销户提取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公证书》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在办理提取时要尽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配偶的由子女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人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承诺书》(样本附后)
2、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3、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包含本次销户利息)以上的,须出具《公证书》
4、《公证书》须有涉及遗产分配相关内容的条款
5、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6、提取资金转入配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7、死亡证明指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
8、代理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身份信息一致,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9、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继承人关系证明由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19、职工本人或配偶罹患重大疾病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患者为配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5、1年内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治疗期间每年提取1次,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内不超过当年医保报销后的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大病范围:(1)浸润性肺结核;(2)高血压Ⅲ期;(3)肺心病(出现心力衰竭者;(4)冠心病(出现心力衰竭者);(5)红斑狼疮(出现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8)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9)重症甲亢;(10)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后遗症;(11)帕金森氏病;(12)肝硬化;(13)肝移植术后治疗;(14)尿毒症透析治疗;(15)肾移植术后康复治疗;(1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7)恶性肿瘤术后康复治疗;(18)克罗恩氏症
2、大病提取人须为住院治疗,门诊医药费支付清单不能作为提取依据
3、治疗期间每年只能提取1次,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须间隔12个月
4、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员在信息系统中查实)
5、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6、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7、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20、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销户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全额销户提取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自愿退出缴存申请销户提取的,向中心提交退出申请书(文本附后)
2、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能申请销户提取
3、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4、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5、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21、购房保证金退还
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代办或同时提取的提供)
□3、《公证书》原件(委托第三人代办的提供)
□4、原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提供)
□5、《他项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供)
□6、提取人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二、提取金额
冻结资金总额
| 三、办理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四、相关事项
1、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证书》有指定账户的除外)
2、职工家庭在当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选择提取也可选择一次性用于偿还贷款
3、提取人身份证信息必须与公积金系统身份信息一致,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由网点主任审批
4、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由房管部门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出具
|
附件: 提取业务补充规定:
一、提取业务中,严格要求使用多媒体键盘读卡身份证,客户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二、提取业务中身份证以外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有个别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有差异的(1、姓名中的某个字与身份证姓名某个字同音不同字的;2、字体为繁体与简体之分的;3、出生年月为农历与阳历之分的;4、结婚证中身份证件号登记为军官证号、士兵证号、护照号等的),授权网点主任审批。
三、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预留客户联系电话号码并录入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