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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997维修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01 19:46:08  浏览量:

太阳集团tyc5997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维修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维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基建处是学院维修的管理及实施部门。

第三条 维修范围:学院水、电设施改、扩建及维修;下水道管网维修改造、道路改造、修建;教学楼和实训大楼的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办公楼、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公租房、棚户区等房屋的维修及改造。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类:简易维修(1000元以下)、一般维修(1000元至5000元)和重大维修(5000元至300000元)。预算在30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二章 维修申报程序

第五条 简易维修由使用部门填报维修申报表,由后勤基建处主管处长审定后予以安排施工。

第六条 一般维修由使用部门填报维修申报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由后勤基建处编制预算、办理经费申请手续,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定后予以安排施工。

第七条 重大维修由部门填报项目维修申报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由后勤基建处编制预算、办理经费申请手续(200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须进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由学院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审定后予以安排施工。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需紧急抢修的突急维修,后勤基建处应及时向学院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汇报批准,必要时经院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时间顺延。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九条 学院维修施工必须是相关企业单位。在施工前与学院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依法购买工伤保险,高空等特种作业需要购买商业保险。没有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没有购买保险的不得安排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接到维修任务后须尽快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维修一般要求在4小时内响应,突发事件立即响应。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按合同约定详细说明维修内容、范围、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含施工合同的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隐蔽工程管理、竣工验收与移交、档案管理等);负责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前后必须要有影像资料,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验收、签证,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负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监理人履行职责、质量缺陷整改等;负责材料样品留存、记录、材料进场查验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十三条 简易维修项目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会同报修部门相关人员、使用人员在《项目维修申报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一般维修项目竣工后,由后勤基建处牵头组织使用方进行验收, 参加验收人员在《太阳集团tyc5997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重大维修项目竣工后,由后勤基建处牵头,监察审计处、使用方(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参加,需要入固定资产的后勤基建处资产管理人员参加)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在《太阳集团tyc5997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楼栋进行登记资料归档。对特别重要的,如供水管网、雨污排水管道、地下供电管线改造等隐蔽设施,维修、改造时的走向图纸等按要求存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项目结算审核与质保

第十七条 简易维修项目,实行月结月清,项目负责人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程结算 (或月汇总结算表)交至后勤基建处进行审核结算,其程序: 由项目负责人、工程审计人员核算,主管处长审核(需附项目维修申请单、经费申请单、施工影像资料等资料),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查后,填报学院经费申请单, 报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除简易维修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于 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结算交至后勤基建处进行审核结算,其程序:项目负责人、工程审计人员核算,主管处长审核(需附项目维修申请单、经费申请单、进行了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施工影像资料、工程造价在20000元预算的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后, 报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项目结算的施工方,后勤基建处可根据延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长期拖延工程结算的,列入维修施工的黑名单。

第二十条 后勤基建处接到施工方结算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监察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一条 需要转固定资产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由学院财务处按规定结算付款。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维修期限在保修期内无条件维修。

第六章  问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没有按照及时办理项目申报、项目结算、资料备案等相关手续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进行整改;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第三次学院纪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一年绩效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太阳集团tyc5997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学院建设及维修工程的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文明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群治群防,确保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防盗安全、饮食安全,确保文明施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二章 学院安全文明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建设工程程序,依法、合理地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自2019年6月1日起学院原则上不雇用个人组织施工。

第六条  在编制工程预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七条  开工前,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督促施工方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危险作业项目,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未购买保险的,不得开工。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双方责任。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方依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第十条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直至排除隐患,如施工方不予配合置之不理,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 在施工期内,学院现场管理人员不准喝酒,违者严处。

第三章 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须自觉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遵守太阳集团tyc5997创文工作相关规定,并接受学院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应当具备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要求,设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造成学院财产损失或破坏,由施工单位赔偿损失或修复。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负总责。

2.检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

4.真实、及时地向学院、监理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要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资料。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现场作业场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施工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报学院后勤基建处及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控制噪声,防止扰民,施工措施尽可能的减少对学院正常教学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学院现场管理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施工单位有权制止其违章行为并拒绝执行;明知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学院主干道禁止车辆带泥上路、禁止车辆拖土(拖沙)车厢不设防护。材料分类堆放整齐,确保现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期内,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准喝酒、不准乱丢垃圾、不准乱丢烟头等。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后勤基建处指派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在限期内对不安全、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责任危害大小、影响程度等,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由监理单位出据处罚通知书,罚款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学院或监理单位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学院监察审计处、学院责任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条 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或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环境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造成学院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时学院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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