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997国家奖学金 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28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普通全日制高职五年制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在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签署意见;

(四)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五)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学生处审核汇总,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有异议的,组织复审;

(九)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工作处

2019年12月29日

太阳集团tyc5997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普通全日制高职五年制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人为乐、勇于奉献、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在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中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附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二)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签署意见;

(四)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五)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学生处审核汇总,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有异议的,组织复审;

(九)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委、审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工作处

2019年12月29日

太阳集团tyc5997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三年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取得学籍)和普通全日制高职五年制四、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200元。(按两学期平均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一年来综合考评成绩良好;

(四)勤奋学习,一年来无单科不及格现象;

(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学生;

3.孤残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8.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9.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10.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附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二)填写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签署意见;

(四)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五)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学生处审核汇总,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有异议的,组织复审;

(九)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委、审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工作处

2019年12月29日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正式注册并取得太阳集团tyc5997学籍的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资助完成学业、改善生活条件在校内的工勤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开展。

第五条 学生服务中心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归口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经营性活动。违者,其后果由招录人员和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作为评选各项荣誉的参考;对违反纪律、违反协议者,学生服务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生服务中心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工勤岗位审定等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团学会勤俭外联部负责协助勤工助学工作;经常主动了解学生在岗情况,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提供岗位的部门即为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提供必要的学生上岗工作条件,并安排专人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岗位的设置,坚持按需、因事、合理设置的原则。每年根据情况变化对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主要由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供,实行学期聘任制。

(二)临时岗位为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临时工作岗位;临时岗位设置以短期服务性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固定岗位数量由学生服务中心根据全院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商组织人事处统一规划,提请相关院领导审核,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后勤等部门应根据用工需要,尽量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或服务的临时岗位,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顶岗实习学生除外)

第四章招聘和录用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向学生服务中心申报岗位用工计划。学生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于每学期期末下发岗位指标分配方案。各用工部门根据该方案做好本单位岗位的具体设置,汇总报学生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服务中心于每学期第一周发布各用工单位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工资、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上岗的贫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学籍证明参加勤工助学招聘。

第十八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签约录用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一个岗位的招聘不能超过2名学生;一名学生不能同时签约2个或2个以上的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服务中心将受聘学生的《太阳集团tyc5997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和《太阳集团tyc5997学勤工助学聘用协议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服务中心开展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表现优秀、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受聘学生于开学时正式上岗,受聘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寒暑假、考试月不上岗。临时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招聘。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第五章工资与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学生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学生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不了的,依法交相关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根据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标准。

(一)固定岗位

固定岗位的用工按13.5元/小时计算,人均不超过540元/月,根据益阳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勤工助学工资实行一月一结制。结算前,各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内容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按100%发放,不合格按50%或以下比例发放),由学生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造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

(二)临时岗位

临时岗位非寒暑假期的用工按20元/小时计算;寒暑假期的用工按以上标准上浮25%计算。勤工助学工资实行一月一结制,结算时间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用工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学生服务中心统一造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服务中心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用工部门,学生服务中心可向院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提出建议,取消该部门的岗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的用工部门,学生服务中心予以通报。由此影响上岗学生工资发放的,由该用工部门垫付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内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yc5997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益职院发﹝2018﹞ 22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学生服务中心。

太阳集团tyc5997

2020年9月16日

(益职院通〔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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